第一章 总 则
第一条 本协会名称:中国眼镜协会。英文名称:CHINA OPTOMETRIC AND OPTICAL ASSOCIATION,英文缩写:COOA。
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中国境内从事眼镜及眼镜相关产品的生产、经营企业,验配、视光服务企业和单位,教育、培训单位,技术机构以及相关的社会团体和个人自愿参加的全国性、行业性、非营利性社会组织,具有社团法人资格;是联系政府与行业企业的桥梁和纽带;代表会员和企业利益。
第三条 本协会的宗旨:坚持为企业、为行业、为社会、为政府服务;维护国家利益和行业利益,积极参与和支持国家建设和改革;维护会员的合法权益;倡导行业自律;努力促进行业健康持续稳定发展。
本协会遵守宪法、法律、法规和国家政策,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,遵守社会道德风尚。
第四条 本协会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,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,开展党的活动,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。
本协会的登记管理机关是民政部,党建领导机关是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。
本协会接受登记管理机关、党建领导机关、有关行业管理部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。
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设在北京市。
第二章 业务范围
第六条 本协会的业务范围:
(一)在促进国家经济、政治、文化、社会、生态文明建设中,在政府部门的宏观指导下对眼镜行业进行协调、服务;
(二)开展行业基础和经济发展状况的调查研究,提出有关经济、技术政策和完善法律法规等方面的意见和建议,表达和维护行业的具体利益,并参与有关活动;
(三)积极参与产业政策和行业发展规划制定,全面抓好各项政策、目标任务的落实;
(四)参与制定、修订国际、国家和行业等标准,组织贯彻实施并监督执行;
(五)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,参与行业生产、经营许可证发放的有关工作,参与资质审查;
(六)制定并监督执行行规行约,规范行业行为,反对行业垄断,维护公平竞争;
(七)根据市场和行业发展需要,组织举办全国性或国际性的产品展览会,为企业拓宽销售渠道提供服务;
(八)参与质量管理和监督工作,协助企业提高产品质量,加快推进自主品牌建设,保护知识产权;
(九)开展国际间的经济技术合作和交流,组织专业人员出国学习考察交流、组织会员出国参加国际眼镜展览和其他有关的国际活动;
(十)编辑出版行业刊物,开展咨询服务;
(十一)推动企业营销模式和科学管理创新,提高企业服务能力和经营管理水平;
(十二)促进企业技术进步,推广应用先进技术,推动产品、技术、装备自主研发与创新,组织科技成果鉴定,引领行业创新驱动发展;
(十三)组织编写行业培训教材,采取多种形式组织职业、技术、人才培训,提高从业人员素质;
(十四)加强行业自律,规范行业和企业行为,履行社会责任。反映会员诉求,协调会员关系,维护其合法权益;
(十五)参与国内专业市场的建设;
(十六)承担政府部门和其它社会团体和会员委托的其它事项,开展有益于本行业的其它活动。
第三章 会 员
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分为单位会员、个人会员。
(一)单位会员
凡中国境内各种所有制的从事眼镜及眼镜相关产品的生产、验配、经营、服务企业,教学培训单位,技术机构以及相关社会团体,均可申请单位会员;
(二)个人会员
1、在眼镜行业有关方面具有专长的人员,可以按照协会有关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,申请个人会员;
2、凡本协会主管单位或有关部门推荐到本协会工作的负责人,经理事会审议通过后,可直接成为个人会员。
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,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拥护本协会的章程;
(二)有加入本协会的愿望;
(三)单位会员必须在眼镜行业内有一定影响,且必须在中国境内依法登记、注册;
(四)个人会员必须符合有关分支机构的相关规定,且必须是中国境内的合法公民。
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:
(一)提交入会申请书;
(二)填写入会申请表;
(三)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;
(四)由本协会授权的办事机构发给会员证书。
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:
(一)本协会的选举权、被选举权和表决权;
(二)参加本协会举办的活动;
(三)获得本协会服务的优先权;
(四)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;
(五)有提请本协会保护其合法权益不受损害的权利;
(六)入会自愿、退会自由。
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:
(一)遵守本协会章程,执行本协会决议和行规行约;
(二)维护本协会的合法权益;
(三)承担本协会委托的工作任务,积极支持、参加本协会举办的各项活动;
(四)向本协会提供有关生产、技术、经营、管理等有关资料和信息;
(五)按规定交纳会费。
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秘书处,并交回会员证。会员如果连续2年不履行义务,视为自动退会。退会、自动丧失会员资格的单位应交回会员证书。
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,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,予以除名。
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、罢免
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。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:
(一)制定和修改章程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;
(三)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;
(四)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;
(五)决定终止事宜;
(六)决定其他重大事宜。
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/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。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,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,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。延期换届最长不能超过1年。
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,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协会开展日常工作,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。
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:
(一)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;
(二)选举和罢免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和常务理事;
(三)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;
(四)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;
(五)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;
(六)决定分支机构、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、变更和终止;
(七)决定副秘书长、各机构负责人的聘任;
(八)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;
(九)制定内部管理制度;
(十)听取和审查分支机构或其他办事机构的工作报告;
(十一)决定荣誉、名誉职务的设立及人选;
(十二)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,决定增补理事,但在一届任期内增补的理事人数不得超过原理事人数的1/3;
(十三)决定其它重大事项。
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1次会议;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一条 本协会设立常务理事会。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,人数不超过理事的1/3,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、三、五、六、七、九、十项职权,对理事会负责。
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/3以上的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,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/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。
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1次会议,情况特殊的,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。
第二十四条 本协会的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:
(一)坚持党的路线、方针、政策,政治素质好;
(二)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;
(三)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,秘书长为专职;
(四)身体健康,能坚持正常工作;
(五)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;
(六)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。
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,应当办理离职手续。
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理事长、副理事长、秘书长每届任期5年,连任不得超过两届。
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理事长为法定代表人。因特殊情况,经理事长委托、理事会讨论通过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、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,可以由副理事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。
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。
本协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。
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;
(二)检查会员代表大会、理事会和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。
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:
(一)主持本协会秘书处开展日常工作,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;
(二)协调各分支机构、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开展工作;
(三)提名副秘书长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,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;
(四)决定办事机构、代表机构、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;
(五)处理其它日常事务。
第五章 资产管理、使用原则
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:
(一)会费;
(二)捐赠;
(三)政府资助;
(四)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;
(五)利息;
(六)其他合法收入。
第三十一条 本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。
第三十二条 本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,不得在会员中分配。
第三十三条 本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,保证会计资料合法、真实、准确、完整。
第三十四条 本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。会计不得兼任出纳;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,实行会计监督。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,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。
第三十五条 本协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,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。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、资助的,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,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。
第三十六条 本协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,必须接受财务审计。
第三十七条 本协会的资产,任何单位、个人不得侵占、私分和挪用。
第三十八条 本协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、福利待遇,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。
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
第三十九条 对本协会章程的修改,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。
第四十条 本协会修改的章程,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,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,经同意,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。
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
第四十一条 本协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、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,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。
第四十二条 本协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,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。
第四十三条 本协会终止前,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,清理债权债务,处理善后事宜。清算期间,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。
第四十四条 本协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。
第四十五条 本协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,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,按照国家有关规定,用于发展与本协会宗旨相关的事业。
第八章 附则
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经2015年6月25日第八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。
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协会的理事会。
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。